新疆明确参加课后托管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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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学期开学在即,课后托管服务收费标准到底是多少成了很多家长关注的话题。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明确了参加课后1小时托管服务收费标准,给家长吃了一颗“定心丸”。
新疆指出,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所需经费来源包括各级财政补助经费,课后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将寄宿制管理学校常规管理服务纳入服务收费内容,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学校已收取学生费用,学生中途因故休学、转学或请假等、提出不再参加,要求退费的,学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按学生实际参加课后服务天数据实结算,退还相应费用。
新疆规定,由学校自行提供的课后服务收费按照服务性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收取课后托管服务费,参加课后1小时托管服务的学生按不超过200元/生/学期的标准收费。寄宿制学生不收费。新疆明确,具体标准由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扣除各级财政补助后,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教师工资水平、家长可承受能力和学校提供课后服务的内容、方式、成本、质量等因素合理制定、动态调整,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自治区直属学校按所在县(市、区)标准执行。予以财政补贴的地(州、市)、县(市、区)应将需要各地承担的经费列入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学校。
新疆指出,学校可引入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引进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项目收费,可纳入课后服务费范围统一收取,也可单独纳入代收费范围收取,但不得重复收费。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原则、条件程序、规范管理及评估退出机制,按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课后服务实行“一校一案”制,在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收费公示,在税务部门办理信息确认,并经当地教育部门同意后方可收费。收取课后服务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应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在学期初并长期向学生、家长、社会主动公示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标准、财政补助、经费开支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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